安徽省應急管理廳文件
皖應急〔2021〕157號
安徽省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
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大綱
1 目的及范圍
1.1目的
本大綱規定了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要求,培訓和再培訓的內容及學時安排,以及安全培訓考核的方法、內容。
1.2范圍
本大綱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與考核。
2 編制依據
本大綱根據下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修訂)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 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改)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2號)
3定義
本大綱所指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本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外來施工人員等。
4 培訓大綱
4.1 培訓要求
4.1.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和臺賬,并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健全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時間、內容和考核結果等。培訓考核結果應當有單位負責考核的主要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設有培訓系統的可采用電子簽名的方式)。
4.1.2 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安全再培訓等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并負責培訓資源的落實。
4.1.3 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進行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再培訓。安全再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4.1.4 不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4.1.5 安全培訓應充分考慮從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重點加強安全意識、規章制度、基礎知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的綜合培訓。
4.1.6 未設置車間(工段、區、隊)的,車間(工段、區、隊)級的安全培訓納入廠(礦)級安全培訓;未設置班組的,班組級的安全培訓納入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
4.1.7 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明確外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各自職責及組織實施的有關要求,并做好相關工作。
4.1.8 可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和從業人員崗位需求,酌情調整培訓內容和課時,但不得低于本大綱的要求。
4.1.9 通過培訓,從業人員應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具備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4.2培訓對象
4.2.1廠(礦)級培訓對象
本大綱第3條規定的人員。
4.2.2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對象
對下列人員應進行車間級培訓:
a) 車間(工段、區、隊)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b) 班組長;
c) 新入職的車間(工段、區、隊)從業人員;
d) 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車間(工段、區、隊)從業人員;
e) 車間(工段、區、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
f) 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車間(工段、區、隊)從業人員;
g) 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外來施工人員;
h) 其他需要培訓的人員。
4.2.3班組級安全培訓對象
對下列人員應進行班組安全培訓:
a) 班組長;
b) 新入職的班組從業人員;
c) 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班組從業人員;
d) 班組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
e) 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班組從業人員;
f) 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外來施工人員;
g) 其他需要培訓的人員。
4.2.4 安全再培訓對象
本大綱第3條規定的人員。
4.3 培訓內容
4.3.1 廠(礦)級安全培訓內容
廠(礦)級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3.1.1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a)《憲法》、《安全生產法》、《刑法》、《消防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簡介;
b) 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簡介和主要生產工藝;
c) 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要求。
4.3.1.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a)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b) 有關本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c) 本單位安全生產勞動紀律。
d) 本單位反“三違”制度及整改措施。
4.3.1.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3.1.4有關事故案例
4.3.2 車間(工段、區、隊)安全培訓內容
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3.2.1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4.3.2.2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4.3.2.3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3.2.4 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4.3.2.5 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4.3.2.6 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4.3.2.7自救互救、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4.3.2.8 有關事故案例;
4.3.2.9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3.3 班組安全培訓內容
班組級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3.3.1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3.3.2 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
4.3.3.3 有關事故案例;
4.3.3.4現場實訓觀摩教學
a) 知悉作業現場工作環境;
b) 講解作業現場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
c) 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術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訓練;
d) 安全設備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e)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與維護訓練;
f) 崗位之間安全操作銜接配合訓練;
g) 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應急疏散訓練;
h) 應急器具的使用與急救訓練。
4.3.3.5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3.4 安全再培訓
安全再培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b) 工藝、設備設施基本安全技術;
c) 本單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
d) 本單位制(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等;
e) 危險源(點)辨識及安全防范措施;
f) 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g) 典型事故案例。
4.4 學時安排
4.4.1 新入職從業人員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的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4學時。
4.4.2 安全再培訓時間應不少于8學時。
4.4.3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學時安排應符合附錄的規定。
5考核大綱
5.1 考核辦法
5.1.1 考核的分類和范圍
考核的分類和范圍包括下列內容:
a) 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b)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c) 每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再培訓考核;
d)考核范圍應遵從本大綱5.2條的規定。
5.1.2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下列方面:
a)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方式為筆試或計算機考試。考試時間不低于60分鐘。考核內容應滿足本大綱5.2.1條、5.2.2條、5.2.3條相關要求;
b) 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方式為實際操作、模擬操作或手指口述考試。考試時間不低于60分鐘。考核內容應滿足本大綱5.2.2條、5.2.3條相關要求;
c)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滿分各為100分,考核成績均達到80分及以上者為考試合格。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重新參加安全培訓教育。
5.1.3 考核內容的層次和比重
考核的層次和比重應滿足下列要求:
a) 考核分為了解、熟悉、掌握三個層次。三個層次由低到高,高層次的要求包括低層次的要求。了解:能正確理解本大綱所列知識的含義、內容并能夠應用。熟悉:對本大綱所列知識有較深的認識,能夠分析、解釋并能夠用相關知識解決問題。掌握:對本大綱所列知識有全面、深刻的認識,能夠綜合分析、解決較為復雜的相關問題;
b)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分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個層次,按10%、20%、70%的比重進行考核;
c) 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分為熟悉和掌握兩個層次,按30%、70%的比重進行考核;
5.2 考核要點
5.2.1 廠(礦)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
廠(礦)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2.1.1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a) 了解《憲法》、《安全生產法》、《刑法》、《消防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簡介;
b) 熟悉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簡介和主要生產工藝;
c) 掌握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要求
5.2.1.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a) 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b) 掌握有關本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c) 掌握本單位安全生產勞動紀律
d) 熟悉本單位反“三違”制度及整改措施。
5.2.1.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掌握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5.2.1.4有關事故案例
5.2.2 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
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2.2.1 熟悉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5.2.2.2 掌握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5.2.2.3 掌握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5.2.2.4 掌握自救互救、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2.2.5 掌握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5.2.2.6 掌握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5.2.2.7 掌握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5.2.2.8 熟悉有關事故案例;
5.2.3 班組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
班組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2.3.1 掌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5.2.3.2 掌握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
5.2.3.3 熟悉有關事故案例;
5.2.3.4 現場實訓觀摩教學
a) 熟悉作業現場工作環境;
b) 掌握作業現場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
c) 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術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
d) 掌握安全設備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e) 掌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與維護;
f) 掌握崗位之間安全操作銜接配合;
g) 掌握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疏散訓練;
h) 掌握應急器具的使用與急救。
5.2.4 安全再培訓
安全再培訓考核要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了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b) 熟悉工藝、設備設施基本安全技術;
c) 熟悉本單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
d) 熟悉本單位制(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等;
e) 掌握危險源(點)辨識及安全防范措施;
f) 熟悉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g) 掌握典型事故的致因及同類事故的防范措施。
附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學時安排
項 目 | 培 訓 內 容 | 學 時 | 合計 | ||||||||||||||||||||||||||||||||||||||||||||||||||||||||||||||||||||||||||||||||||||||||||||||||||||||||
三級 安全培訓 | 廠(礦)級 安全培訓 | 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 3 | 8 | |||||||||||||||||||||||||||||||||||||||||||||||||||||||||||||||||||||||||||||||||||||||||||||||||||||||
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 2 | ||||||||||||||||||||||||||||||||||||||||||||||||||||||||||||||||||||||||||||||||||||||||||||||||||||||||||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 2 | ||||||||||||||||||||||||||||||||||||||||||||||||||||||||||||||||||||||||||||||||||||||||||||||||||||||||||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 1 | ||||||||||||||||||||||||||||||||||||||||||||||||||||||||||||||||||||||||||||||||||||||||||||||||||||||||||
車間(工段、區、隊)級 安全培訓 | 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管理 (4.3.2.1-4.3.2.6) | 4 | 8 | ||||||||||||||||||||||||||||||||||||||||||||||||||||||||||||||||||||||||||||||||||||||||||||||||||||||||
事故應急處置、自救和現場救護 | 2 | ||||||||||||||||||||||||||||||||||||||||||||||||||||||||||||||||||||||||||||||||||||||||||||||||||||||||||
典型事故案例 | 1 | ||||||||||||||||||||||||||||||||||||||||||||||||||||||||||||||||||||||||||||||||||||||||||||||||||||||||||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 1 | ||||||||||||||||||||||||||||||||||||||||||||||||||||||||||||||||||||||||||||||||||||||||||||||||||||||||||
班組級 安全培訓 |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 | 2 | 8 | ||||||||||||||||||||||||||||||||||||||||||||||||||||||||||||||||||||||||||||||||||||||||||||||||||||||||
有關事故案例 | 1 | ||||||||||||||||||||||||||||||||||||||||||||||||||||||||||||||||||||||||||||||||||||||||||||||||||||||||||
現場觀摩教學 | 4 | ||||||||||||||||||||||||||||||||||||||||||||||||||||||||||||||||||||||||||||||||||||||||||||||||||||||||||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 1 | ||||||||||||||||||||||||||||||||||||||||||||||||||||||||||||||||||||||||||||||||||||||||||||||||||||||||||
安全再培訓 | 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 1 | 8 | ||||||||||||||||||||||||||||||||||||||||||||||||||||||||||||||||||||||||||||||||||||||||||||||||||||||||
有關工藝、設備設施基本安全技術;本單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 | 1 | ||||||||||||||||||||||||||||||||||||||||||||||||||||||||||||||||||||||||||||||||||||||||||||||||||||||||||
本單位制(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等 | 2 | ||||||||||||||||||||||||||||||||||||||||||||||||||||||||||||||||||||||||||||||||||||||||||||||||||||||||||
危險源(點)辨識及安全防范措施 | 1 | ||||||||||||||||||||||||||||||||||||||||||||||||||||||||||||||||||||||||||||||||||||||||||||||||||||||||||
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 1 | ||||||||||||||||||||||||||||||||||||||||||||||||||||||||||||||||||||||||||||||||||||||||||||||||||||||||||
典型事故案例 | 1 | ||||||||||||||||||||||||||||||||||||||||||||||||||||||||||||||||||||||||||||||||||||||||||||||||||||||||||
其他需要再培訓的內容 | 1安徽省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 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大綱
1 目的及范圍 1.1目的 本大綱規定了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要求,培訓和再培訓的內容及學時安排,以及安全培訓考核的方法、內容。 1.2范圍 本大綱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與考核。 2 編制依據 本大綱根據下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修訂)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 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改)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2號) 3定義 本大綱所指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本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外來施工人員等。 4 培訓大綱 4.1 培訓要求 4.1.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和臺賬,并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健全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時間、內容和考核結果等。培訓考核結果應當有單位負責考核的主要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設有培訓系統的可采用電子簽名的方式)。 4.1.2 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安全再培訓等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并負責培訓資源的落實。 4.1.3 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進行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再培訓。安全再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4.1.4 不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4.1.5 安全培訓應充分考慮從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重點加強安全意識、規章制度、基礎知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的綜合培訓。 4.1.6 未設置車間(工段、區、隊)的,車間(工段、區、隊)級的安全培訓納入廠(礦)級安全培訓;未設置班組的,班組級的安全培訓納入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 4.1.7 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明確外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各自職責及組織實施的有關要求,并做好相關工作。 4.1.8 可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和從業人員崗位需求,酌情調整培訓內容和課時,但不得低于本大綱的要求。 4.1.9 通過培訓,從業人員應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具備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4.2培訓對象 4.2.1廠(礦)級培訓對象 本大綱第3條規定的人員。 4.2.2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對象 對下列人員應進行車間級培訓: a) 車間(工段、區、隊)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b) 班組長; c) 新入職的車間(工段、區、隊)從業人員; d) 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車間(工段、區、隊)從業人員; e) 車間(工段、區、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 f) 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車間(工段、區、隊)從業人員; g) 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外來施工人員; h) 其他需要培訓的人員。 4.2.3班組級安全培訓對象 對下列人員應進行班組安全培訓: a) 班組長; b) 新入職的班組從業人員; c) 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班組從業人員; d) 班組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 e) 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班組從業人員; f) 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外來施工人員; g) 其他需要培訓的人員。 4.2.4 安全再培訓對象 本大綱第3條規定的人員。 4.3 培訓內容 4.3.1 廠(礦)級安全培訓內容 廠(礦)級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3.1.1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a)《憲法》、《安全生產法》、《刑法》、《消防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簡介; b) 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簡介和主要生產工藝; c) 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要求。 4.3.1.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a)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b) 有關本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c) 本單位安全生產勞動紀律。 d) 本單位反“三違”制度及整改措施。 4.3.1.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3.1.4有關事故案例 4.3.2 車間(工段、區、隊)安全培訓內容 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3.2.1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4.3.2.2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4.3.2.3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3.2.4 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4.3.2.5 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4.3.2.6 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4.3.2.7自救互救、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4.3.2.8 有關事故案例; 4.3.2.9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3.3 班組安全培訓內容 班組級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3.3.1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3.3.2 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 4.3.3.3 有關事故案例; 4.3.3.4現場實訓觀摩教學 a) 知悉作業現場工作環境; b) 講解作業現場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 c) 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術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訓練; d) 安全設備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e)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與維護訓練; f) 崗位之間安全操作銜接配合訓練; g) 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應急疏散訓練; h) 應急器具的使用與急救訓練。 4.3.3.5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3.4 安全再培訓 安全再培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b) 工藝、設備設施基本安全技術; c) 本單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 d) 本單位制(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等; e) 危險源(點)辨識及安全防范措施; f) 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g) 典型事故案例。 4.4 學時安排 4.4.1 新入職從業人員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的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4學時。 4.4.2 安全再培訓時間應不少于8學時。 4.4.3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學時安排應符合附錄的規定。 5考核大綱 5.1 考核辦法 5.1.1 考核的分類和范圍 考核的分類和范圍包括下列內容: a) 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b)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c) 每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再培訓考核; d)考核范圍應遵從本大綱5.2條的規定。 5.1.2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下列方面: a)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方式為筆試或計算機考試。考試時間不低于60分鐘。考核內容應滿足本大綱5.2.1條、5.2.2條、5.2.3條相關要求; b) 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方式為實際操作、模擬操作或手指口述考試。考試時間不低于60分鐘。考核內容應滿足本大綱5.2.2條、5.2.3條相關要求; c)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滿分各為100分,考核成績均達到80分及以上者為考試合格。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重新參加安全培訓教育。 5.1.3 考核內容的層次和比重 考核的層次和比重應滿足下列要求: a) 考核分為了解、熟悉、掌握三個層次。三個層次由低到高,高層次的要求包括低層次的要求。了解:能正確理解本大綱所列知識的含義、內容并能夠應用。熟悉:對本大綱所列知識有較深的認識,能夠分析、解釋并能夠用相關知識解決問題。掌握:對本大綱所列知識有全面、深刻的認識,能夠綜合分析、解決較為復雜的相關問題; b)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分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個層次,按10%、20%、70%的比重進行考核; c) 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分為熟悉和掌握兩個層次,按30%、70%的比重進行考核; 5.2 考核要點 5.2.1 廠(礦)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 廠(礦)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2.1.1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a) 了解《憲法》、《安全生產法》、《刑法》、《消防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簡介; b) 熟悉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簡介和主要生產工藝; c) 掌握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要求 5.2.1.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a) 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b) 掌握有關本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c) 掌握本單位安全生產勞動紀律 d) 熟悉本單位反“三違”制度及整改措施。 5.2.1.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掌握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5.2.1.4有關事故案例 5.2.2 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 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2.2.1 熟悉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5.2.2.2 掌握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5.2.2.3 掌握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5.2.2.4 掌握自救互救、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2.2.5 掌握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5.2.2.6 掌握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5.2.2.7 掌握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5.2.2.8 熟悉有關事故案例; 5.2.3 班組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 班組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2.3.1 掌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5.2.3.2 掌握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 5.2.3.3 熟悉有關事故案例; 5.2.3.4 現場實訓觀摩教學 a) 熟悉作業現場工作環境; b) 掌握作業現場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 c) 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術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 d) 掌握安全設備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e) 掌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與維護; f) 掌握崗位之間安全操作銜接配合; g) 掌握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疏散訓練; h) 掌握應急器具的使用與急救。 5.2.4 安全再培訓 安全再培訓考核要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了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b) 熟悉工藝、設備設施基本安全技術; c) 熟悉本單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 d) 熟悉本單位制(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等; e) 掌握危險源(點)辨識及安全防范措施; f) 熟悉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g) 掌握典型事故的致因及同類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學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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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
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大綱
1 目的及范圍
1.1目的
本大綱規定了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要求,培訓和再培訓的內容及學時安排,以及安全培訓考核的方法、內容。
1.2范圍
本大綱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與考核。
2 編制依據
本大綱根據下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修訂)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 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改)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2號)
3定義
本大綱所指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本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外來施工人員等。
4 培訓大綱
4.1 培訓要求
4.1.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和臺賬,并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健全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時間、內容和考核結果等。培訓考核結果應當有單位負責考核的主要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設有培訓系統的可采用電子簽名的方式)。
4.1.2 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安全再培訓等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并負責培訓資源的落實。
4.1.3 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進行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再培訓。安全再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4.1.4 不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4.1.5 安全培訓應充分考慮從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重點加強安全意識、規章制度、基礎知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的綜合培訓。
4.1.6 未設置車間(工段、區、隊)的,車間(工段、區、隊)級的安全培訓納入廠(礦)級安全培訓;未設置班組的,班組級的安全培訓納入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
4.1.7 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明確外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各自職責及組織實施的有關要求,并做好相關工作。
4.1.8 可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和從業人員崗位需求,酌情調整培訓內容和課時,但不得低于本大綱的要求。
4.1.9 通過培訓,從業人員應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具備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4.2培訓對象
4.2.1廠(礦)級培訓對象
本大綱第3條規定的人員。
4.2.2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對象
對下列人員應進行車間級培訓:
a) 車間(工段、區、隊)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b) 班組長;
c) 新入職的車間(工段、區、隊)從業人員;
d) 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車間(工段、區、隊)從業人員;
e) 車間(工段、區、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
f) 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車間(工段、區、隊)從業人員;
g) 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外來施工人員;
h) 其他需要培訓的人員。
4.2.3班組級安全培訓對象
對下列人員應進行班組安全培訓:
a) 班組長;
b) 新入職的班組從業人員;
c) 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班組從業人員;
d) 班組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
e) 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班組從業人員;
f) 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外來施工人員;
g) 其他需要培訓的人員。
4.2.4 安全再培訓對象
本大綱第3條規定的人員。
4.3 培訓內容
4.3.1 廠(礦)級安全培訓內容
廠(礦)級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3.1.1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a)《憲法》、《安全生產法》、《刑法》、《消防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簡介;
b) 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簡介和主要生產工藝;
c) 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要求。
4.3.1.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a)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b) 有關本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c) 本單位安全生產勞動紀律。
d) 本單位反“三違”制度及整改措施。
4.3.1.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3.1.4有關事故案例
4.3.2 車間(工段、區、隊)安全培訓內容
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3.2.1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4.3.2.2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4.3.2.3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3.2.4 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4.3.2.5 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4.3.2.6 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4.3.2.7自救互救、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4.3.2.8 有關事故案例;
4.3.2.9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3.3 班組安全培訓內容
班組級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3.3.1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3.3.2 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
4.3.3.3 有關事故案例;
4.3.3.4現場實訓觀摩教學
a) 知悉作業現場工作環境;
b) 講解作業現場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
c) 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術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訓練;
d) 安全設備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e)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與維護訓練;
f) 崗位之間安全操作銜接配合訓練;
g) 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應急疏散訓練;
h) 應急器具的使用與急救訓練。
4.3.3.5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4.3.4 安全再培訓
安全再培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b) 工藝、設備設施基本安全技術;
c) 本單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
d) 本單位制(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等;
e) 危險源(點)辨識及安全防范措施;
f) 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g) 典型事故案例。
4.4 學時安排
4.4.1 新入職從業人員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的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4學時。
4.4.2 安全再培訓時間應不少于8學時。
4.4.3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學時安排應符合附錄的規定。
5考核大綱
5.1 考核辦法
5.1.1 考核的分類和范圍
考核的分類和范圍包括下列內容:
a) 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b)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c) 每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再培訓考核;
d)考核范圍應遵從本大綱5.2條的規定。
5.1.2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下列方面:
a)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方式為筆試或計算機考試。考試時間不低于60分鐘。考核內容應滿足本大綱5.2.1條、5.2.2條、5.2.3條相關要求;
b) 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方式為實際操作、模擬操作或手指口述考試。考試時間不低于60分鐘。考核內容應滿足本大綱5.2.2條、5.2.3條相關要求;
c)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滿分各為100分,考核成績均達到80分及以上者為考試合格。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重新參加安全培訓教育。
5.1.3 考核內容的層次和比重
考核的層次和比重應滿足下列要求:
a) 考核分為了解、熟悉、掌握三個層次。三個層次由低到高,高層次的要求包括低層次的要求。了解:能正確理解本大綱所列知識的含義、內容并能夠應用。熟悉:對本大綱所列知識有較深的認識,能夠分析、解釋并能夠用相關知識解決問題。掌握:對本大綱所列知識有全面、深刻的認識,能夠綜合分析、解決較為復雜的相關問題;
b)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核分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個層次,按10%、20%、70%的比重進行考核;
c) 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分為熟悉和掌握兩個層次,按30%、70%的比重進行考核;
5.2 考核要點
5.2.1 廠(礦)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
廠(礦)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2.1.1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a) 了解《憲法》、《安全生產法》、《刑法》、《消防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簡介;
b) 熟悉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簡介和主要生產工藝;
c) 掌握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要求
5.2.1.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a) 熟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b) 掌握有關本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c) 掌握本單位安全生產勞動紀律
d) 熟悉本單位反“三違”制度及整改措施。
5.2.1.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掌握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5.2.1.4有關事故案例
5.2.2 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
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2.2.1 熟悉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5.2.2.2 掌握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5.2.2.3 掌握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5.2.2.4 掌握自救互救、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2.2.5 掌握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5.2.2.6 掌握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5.2.2.7 掌握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5.2.2.8 熟悉有關事故案例;
5.2.3 班組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
班組級安全培訓考核要點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2.3.1 掌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5.2.3.2 掌握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
5.2.3.3 熟悉有關事故案例;
5.2.3.4 現場實訓觀摩教學
a) 熟悉作業現場工作環境;
b) 掌握作業現場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
c) 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術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
d) 掌握安全設備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e) 掌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與維護;
f) 掌握崗位之間安全操作銜接配合;
g) 掌握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疏散訓練;
h) 掌握應急器具的使用與急救。
5.2.4 安全再培訓
安全再培訓考核要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了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b) 熟悉工藝、設備設施基本安全技術;
c) 熟悉本單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
d) 熟悉本單位制(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等;
e) 掌握危險源(點)辨識及安全防范措施;
f) 熟悉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g) 掌握典型事故的致因及同類事故的防范措施。
附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學時安排
項 目 | 培 訓 內 容 | 學 時 | 合計 | |
三級 安全培訓 | 廠(礦)級 安全培訓 | 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 3 | 8 |
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 2 | |||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 2 | |||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 1 | |||
車間(工段、區、隊)級 安全培訓 | 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管理 (4.3.2.1-4.3.2.6) | 4 | 8 | |
事故應急處置、自救和現場救護 | 2 | |||
典型事故案例 | 1 | |||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 1 | |||
班組級 安全培訓 |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 | 2 | 8 | |
有關事故案例 | 1 | |||
現場觀摩教學 | 4 | |||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 1 | |||
安全再培訓 | 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 1 | 8 | |
有關工藝、設備設施基本安全技術;本單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 | 1 | |||
本單位制(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等 | 2 | |||
危險源(點)辨識及安全防范措施 | 1 | |||
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 1 | |||
典型事故案例 | 1 | |||
其他需要再培訓的內容 | 1 |